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裁判要旨
1.区分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承包合同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不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情:周某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环卫所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承包期内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不受环卫所支配。周某珍签订合同书时不符合办理工伤保险的条件,桑德公司接手后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法院观点: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应认定存在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本案仲裁、一审、再审均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被再审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