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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人鱼竿碰触高压线后身亡,谁担责?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1日分类:人民法院报浏览:641次举报


垂钓人鱼竿碰触高压线后身亡,谁担责?

法院:垂钓人无视警告标识穿越危险区域,应担主责

 

  吴某与三位好友相约至河边钓鱼。吴某扛着长约5米的鱼竿先行前往目的地,后被沿着河道行走的三位好友发现其面部朝下倒在河边,嘴唇外翻且没有鼻息。120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吴某死亡。经检查,吴某系因其携带的鱼竿触碰到头顶的高压电线后触电死亡。

 

原告吴某家属认为

 

吴某作为普通民众对高压电认知不足,而供电企业作为专业机构,对高压电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知,因此供电企业具有保护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的责任。本案事发地点为高压线路的最低点,虽然高度已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旁边有农田,人员携杆穿行不可避免,而供电企业仅仅在一旁竖立“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的标识,并没有采取其他有效阻隔措施,故应当对吴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供电企业表示

案涉高压线路的架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涉事现场设置有醒目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等警示桩、警示标识,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垂钓。吴某违反该规定穿越涉架空线路保护区的河道垂钓,同时无视警示标识,在明知案涉地点系河滩地并无可通行的规划道路的情况下,仍扛着约5米长的鱼竿穿越架空线路。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自身严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供电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事发地点位于非居民区,现场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线下钓鱼危及生命”等多个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

高压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失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供电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吴某死亡是吴某故意为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案涉高压线路符合国家相关架设要求,且事发现场设置多处警示标志,表明供电企业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应减轻其侵权责任。吴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基于垂钓目的,不顾安全提示从架设高压线的危险区域通行,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吴某的各项损失综合认定为102万余元,故酌情确定吴某自行承担70%责任,供电企业承担30%责任并赔偿吴某家属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胡思行,廖述花,王月诗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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