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未见的继子,是否还存在赡养义务?
案情
韩某离异多年、无儿无女,又丧失了劳动能力,年只能靠着政府补助维持生活。然而,有关部门年初时发现,韩某曾有过一段婚姻并有一名继子吴先生。韩某不符合特困供养的条件。于是,韩某依法起诉,请求吴先生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调查查明:
韩某和吴先生的母亲曾在1991年结婚,2002年离婚,其间吴先生与他们共同生活过9年,此后就断了联系。吴先生目前身患癌症,生活已十分艰难,这笔赡养费对他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有关部门已经暂停韩某特困补助发放,韩某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提起行政复议。
法院认为:
本案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双方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赡养关系?
前继子是否实际有赡养能力?“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以继父(母)与生母(父)的婚姻关系为基础,而由法律拟制产生的血亲关系。”本案中韩某和前妻离婚时,继子还没有成年,拟制血亲存在的基础已经没有了。此后,双方多年没有联系,他和继子之间并非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因此继子并不是法定赡养义务人,加上本身生活困难,不能苛责他支付这笔赡养费。”韩某符合特困补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