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混同如何认定呢?比如:
人员混同: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人事任免的决定权交叉。
业务混同:实际经营中均涉及某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国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公司财务混同:使用共用账户,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某个公司名下。
2024年7月1日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最高院指导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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