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裁判要旨
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案由: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诉讼请求: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新公司法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0年 (优于63.05%的律师)
310次 (优于99.52%的律师)
207次 (优于99.41%的律师)
98746分 (优于99.59%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