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应对外卡转接行负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委托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对于特约商户与外卡转接行的法律关系,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因此,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成为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和认定标准。
1.特约商户与客户存在真实的交易是信用卡结算的基础。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交易关系是信用卡法律关系中的基础交易法律关系,该行为与传统买卖关系的区别在于以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其交易模式是特约商户提供POS机接受持卡人的交易消费,银行作为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和消费信贷的支持者,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代其向特约商户支付款项。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用卡支付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其前提是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如果没有发生基础交易,则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的基础不存在。
2.特约商户对与客户存在真实交易负有举证义务。签购单是特约商户与客户就信用卡支付形成的唯一、有效的凭据,对于不参与基础交易的银行来说,签购单是特约商户向其证明发生实际交易、客户采用信用卡支付的有力证据。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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