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被刑事羁押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债权人及配偶因涉嫌经济犯罪同时被刑事拘留、逮捕,在被羁押期间,债权人有难以查阅案涉资料,对外难以联络,难以主张权利和收集证据,客观上存在障碍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
曾某于2014年8月23日向第三人陈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诉讼时效因此中断,故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
公安机关对杨某的询问笔录表明2015年9月曾某向杨某追收借款。诉讼时效再次发生中断,故诉讼时效重新从2015年9月起计算至2017年9月止。本案诉讼时效原至2017年9月届满,曾某因涉嫌犯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1日被逮捕,在上述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因曾某被刑事拘留、逮捕而中止。
2017年11月6日曾某被释放,上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年11月6日重新计算。
由此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9月起算至2018年9月届满,曾某于2018年8月15日向一审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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