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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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被刑事羁押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次举报


债权人被刑事羁押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债权人及配偶因涉嫌经济犯罪同时被刑事拘留、逮捕,在被羁押期间,债权人有难以查阅案涉资料,对外难以联络,难以主张权利和收集证据,客观上存在障碍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27日起至201337日止。

曾某于2014823日向第三人陈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诉讼时效因此中断,故诉讼时效应从2014823日起计算至2016822日止。

公安机关对杨某的询问笔录表明20159月曾某向杨某追收借款。诉讼时效再次发生中断,故诉讼时效重新从20159月起计算至20179月止。本案诉讼时效原至20179月届满,曾某因涉嫌犯罪于20168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921日被逮捕,在上述20159月至20179月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因曾某被刑事拘留、逮捕而中止。

2017116日曾某被释放,上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116日重新计算。

由此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59月起算至20189月届满,曾某于2018815日向一审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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