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人工受孕离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保护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仍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其监护人不得擅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案情
原告系被继承人的姐姐,被告系被继承人的同居女友。法院查明: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受孕方式生育,办理离婚证后通过人工受孕的子女出生,且出生证明系被继承人与孩子的母亲签名。因人工受孕子女现未成年,一审中通过人工受孕生活子女的母亲向法院发还表示房子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经过一审 二审 再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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