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公司迟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被诉赔偿
法院:迟延足额缴纳行为与员工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1989年11月,李某进入长沙某公司工作。2020年7月,李某从该公司退休,每月基本养老金为3162.08元。李某退休后发现,长沙某公司漏缴了其在职期间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少缴了其199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3年4月,公司予以补缴,补缴后按重新核定后的标准计发,之前的仍按原核定标准计发。经测算,新旧标准之间的差额为47745.8元。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长沙某公司赔偿因为其漏缴、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的损失。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形,除应包括全部手续未办理外,还应包括部分手续未办理,如本案涉及的漏缴和少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除应包括全部手续不能补办外,还应包括部分手续不能补办或者虽已补办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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