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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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时效为三年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3次举报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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