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案情:
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生育一子。后因双方关系破裂,男方起诉请求返还彩礼。
判决:
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且已满2周岁,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生活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共同养育子女两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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