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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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47人看过


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1、本条系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及追偿权的规定;

2、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本条系租赁物的转租。存在两组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3、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在转租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直接向次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权基础通常并不具备。唯承租人怠于履行对次承租人的债权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条件时,出租人可据此获得向次承租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在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次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基础并不具备,出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5条之规定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损失赔偿;

4、次承租人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5、《民法典》第523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前提下的第三人履行,本条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可以产生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法律效果;,符合民法典第三人履行的基本原则;

 

法院案例:如何判定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直接的租赁关系。见2024你啊28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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