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及赔偿原则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者弥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
二、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不能成为人身意外保险的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假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险,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不能从其承担的赔偿金额范围内扣除人身意外保险支付的赔偿费用。
三、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为雇员或者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购买雇主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