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及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法》地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起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