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涉及到三个制度:
一、合同解除制度:(民法典第563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是形成之诉可以单独提起。预期违约的两种情形明示或者默示
二、预期违约责任制度:(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给付之诉。
563条第二项和578条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单独主张。
(三)(默示的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制度:(民法典第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想打形成之诉,可以直接引用563条第二项
不安抗辩权-----合理期限-------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