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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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类型及效力问题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继承 |1542人看过


《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的六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六种形式必须具备法条明确规定的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五、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六、公证遗嘱:《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注: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

关于见证人的选定需符合一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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