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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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49人看过

问:关于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其显现为劳动合同期限。


即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种类即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关。根据法律规定,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没有试用期的规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在不得超过一个月  不得超过两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之间的约定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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