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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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别人合伙开公司,现在公司要解散,做为股东,还需要为解散出资吗?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合伙联营 |580人看过


问:和别人合伙开公司,现在公司要解散,做为股东,还需要为解散出资吗?

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2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资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迷范媛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根据以上规定,公司解散时如果没有债务,原则上可以不不足,但是如果公司对外负债,解散时需要谨慎,否则违法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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