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8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故,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社情恢复执行期间字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附:执行和解的部分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计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467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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