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家是二楼,一楼是住宅,房主把房子租出去了,租户开了一个小超市,有营业执照应该怎么做?
答:依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收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案中,业主系上下楼关系,因此业主无须提供证明证明生活质量造成影响的证据。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者直接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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