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编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的讲,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离婚冷静期”让离婚更“难”了。从2021年1月1日起,申请离婚要这样做:
①夫妻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②进入30天的“离婚冷静期”;
③在“离婚冷静期”中,如果任何一方不想离,可以直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
④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任何一方未撤回离婚,进入30天的办理期,双方亦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遭遇到各种吐槽不断:“结婚才需要冷静”、“结婚可能是一时发昏但离婚基本都是深思熟虑了”、“如果离婚冷静期法案真的通过了,我这辈子大概就不结婚了”等等。
抛开任何社会职务,仅从个体的角度出发,可以大胆的讲,没有人待见“离婚冷静期”,因为它实实在在限制了每一个人的婚姻自由。“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毫无疑问的会有效解决“冲动型”离婚的问题,而且会立竿见影。可是,正是这种立竿见影,让所有申请离婚的夫妻都要为此买单。所以,也不难发现,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仅是解决“冲动型”离婚的问题,同时也是控制离婚率的增长,我国的离婚率从1985年的45.79万对(0.44‰)增长到2018年的446.08万对(3.20‰),可谓惊人,但是,这样的增长,决不是因为”冲动型“离婚的人多了。希望没有将“离婚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来管控,而且是采用法律手段。
希望大家都能善待“离婚冷静期”,看似是一扇门,但又何尝不是一扇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