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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劳动法律问题(二)关于延迟复工的相关问题

作者:田元龙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9日分类:COVID-19浏览:635次举报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焦点问题系列解答之二

——关于延迟复工的相关问题


问题1:该延迟复工日期之前的时间段属于什么性质?


回答:

从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为休息日,这是上海市官方答复的。但是,像日常周六周日这样的休息日是无薪的。而上海市的官方答复中称”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这与一般的休息日工资制度是矛盾的。


问题2: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能否安排员工到岗工作?


回答:

如果是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反恐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则必需安排复工,不一定是全员复工,但需要保障企业的运行。

如果是其他一般企业单位,应该遵守当地政府要求,不能安排员工到岗工作,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上海市的官方解答中有细致规定。


问题3: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员工休息,如何支付工资?


回答:

按照上海市官方答复,应如常支付工资。对此,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是定性为休息日的前提下,应为无薪。


问题4: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安排员工到岗工作,如何计算薪酬?


回答:

如果是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安排员工到岗工作,则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工资报酬。


问题5: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安排员工在家远程网络办公,如何计算薪酬?


回答:

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怎样的工作标准视为“在家上班”,如前所述,如果是短时间的上网发送文件、简单的沟通联系,不构成加班,无需额外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构成持续的工作状态,应视为加班,按照上一条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是间断的、断断续续的工作状态,建议由单位和员工协商如何计算加班时长以及如何计算薪资。


? 通知延期复工但无相关解释答复的地区相关问题


除上海市外,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等陆续通知延期复工,但多省无后续相关解释答复。我们认为,如果地方有明确的细致的规定,企业应遵照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的细致的解释答复,仅就延期复工通知而言,应多角度、多方面考虑。特殊时期各方利益确实均应考虑顾及到,网络上已经出现小微企业发出的呼救声音,疫情结束后大批小微企业不堪重负而裁员、倒闭自然不是各方希望的结果。


我们认为,如果企业有实力有能力,员工复工前的休息时间如常支付工资,工作则支付加班工资,让员工安心,不急于复工,减少人员流动;如果企业有困难,则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延期复工的目的是减少人员流动、人员接触,企业不开门、员工不见面是关键,企业必需遵照执行。


2、延期复工不能直接等同于休假,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在家远程网络办公,如常支付工资,可以考虑不按加班计算。


3、延期复工时间如果不安排员工工作,定性为休息日,则在当地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照休息日无薪操作。当然,为稳妥起见,企业可以考虑与员工协商,按照待岗处理,发放相对较低的待岗工资以共渡难关。


4、企业应重视与员工的协商,关于复工时间、工资支付标准、加班计算标准等,协商一致执行,最为稳妥。


? 企业自主安排的延期复工、在家远程网络办公、待岗的相关问题


很多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基础上,又进一步延期,安排外地返岗员工在家隔离14天,安排员工在家远程网络办公。这是特别值得提倡的防疫措施。这些自主安排建议考虑如下几点:


1、员工远程网络办公,如构成持续的工作状态,建议如常支付全薪。


2、员工远程网络办公,如工作量不饱和,可与员工协商支付部分工资。


3、如企业安排员工延期复工,且无工作任务,则建议首先考虑安排休带薪年休假,然后可以按照待岗处理,发放待岗工资。


4、如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有如下规定可供适用或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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