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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合同履行

作者:田元龙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8日分类:COVID-19浏览:1031次举报

 “新冠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问题


问题一:对于合同来说,“新冠疫情”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不是不可抗力?

问题二:对于某个合同来说,“新冠疫情”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后面应该怎么办?如果属于情势变更,又该怎么办?

问题三:发生了“新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因为全国甚至全球都知道,能不能不通知对方?

问题四: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后,损失由谁承担?

问题五: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能否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问题六:因为疫情,在政府发布延期复工等通知后新签订的合同,能否以政府强制命令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新冠疫情在全国甚至全球造成了大量的交通封闭、项目暂停、活动中止等,影响了成千上万的合同履行,并对政府、企业等单位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困扰和障碍。

为此,我所整理了一些大家目前较为关注的合同履行问题及其解答,部分解答还有相关“非典”期间经法院判决的案例作参考,方便大家更为直观地了解。

  

问题一:对于合同来说,“新冠疫情”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回答:

不一定是不可抗力。就本次“新冠疫情”来说,需要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做判断。

 

1、如果其不可克服地阻碍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则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A、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1)浙民终字第34号)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2003非典疫情严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建公司为避免非典疫情在建设工地爆发而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报告了该情况,故对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非典疫情期间停工,应予顺延工期30天。

律师解读:就该案涉及的工程施工,一审法院将非典疫情解读为不可抗力,并予以顺延工期。

2、但是,如果疫情不直接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削弱了履行合同带来的经济利益,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案例B、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

律师解读:就该案涉及的租赁合同,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了租金,即确认其构成了情势变更。

3、在特殊的情况下,“新冠疫情”对于合同没有影响,当然因此也与合同履行无关了。

案例C、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广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一审法院认为:非典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虽发布了一些针对相关行业的优惠措施,但没有确定非典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各地针对相关行业的优惠措施也无统一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

解读:就该案涉及的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为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二审法院认为疫情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因此对于该案来说,疫情对合同履行既不构成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

 

问题二:对于某个合同来说,“新冠疫情”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后面应该怎么办?如果属于情势变更,又该怎么办?

回答:

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形:

1)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2)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3)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以上情形,需要具体审核根据每一个合同的不同的情况,或者合同不同条款的约定情况,采取合适的履行方式:

1、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协商变更、解除合同,或者直接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变更,以经协商确认的方式延期履行或继续履行。若双方协商解除,不再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可以直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2、如果属于情势变更,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合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1)如果属于情势变更,当事人当然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变更,以经协商确认的方式延期履行或继续履行。若双方协商解除,不再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法律并未授权当事人直接变更或解除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则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如果既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情势变更,应当继续履行。 


问题三:发生了“新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因为全国甚至全球都知道,能不能不通知对方? 

回答:

1、若发生了不可抗力,通知是法定义务,并且不仅要及时通知,还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比如在我所起草修订的某份合同中就约定:“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以上约定内容,充分考虑到了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当采取的行为,便于合同得到切实的履行。 

2、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当事人还应当尽量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以上“问题一”的分析,对于具体的合同来说,“新冠疫情”并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也有可能是情势变更,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在同一份合同的不同义务中,也有可能同时具备以上三种情形。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新冠疫情”已经对履行合同构成了不可抗力,应当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损失的,可能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题四: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后,损失由谁承担? 

回答:

1、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而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一般是要看合同的约定。通常合同会约定“损失各担”或“共同承担”。

2、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例外情形的损失承担,特殊处理:

1)未及时通知对方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得向对方主张,遭遇不可抗力情形一方要自己承担;

2)运输公司可以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3)在还未收取运费的情况下,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运输费用需要承运人自己承担。

 

问题五: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能否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回答:

实践中,很多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有的甚至只是一张订单而已,没有那么多具体的内容,但是都无需担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不可抗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即使未约定,也可以直接援引法条规定向对方主张。 

2、至于情势变更未约定,需提请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六:因为疫情,在政府发布延期复工等通知后新签订的合同,能否以政府强制命令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回答:

如果是在此次政府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及延期复工通知以后新签订的合同,因为不再是不可预见,是不能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

案例D、王挺等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

二审法院认为:众所周知,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故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同时,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因此,三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就该贷款合同,法院认为,是在疫情之后发生的行为,不可抗力对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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