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代理权的代理事项,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将代理事项区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对代理权限没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其特点是属于一种概括授权,在通常情况下,概括授权的代理范围是一般性的范围,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或一般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就是一般的诉讼代理范围,一般包括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管辖权异议、代为出庭等,这里规定的那些无权进行的诉讼行为,必须进行特别授权才可以获得。特别代理,是代理权限定于某一特定法律行为的代理,在授权委托书中授予特别代理权,必须准确说明代理的具体事项,不能使用全权代理、总委托这样的表述,而应当明确代理的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