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总则》第163条“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规定,代理权的行使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一、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的活动,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而,代理人的活动应当从被代理人的目的和利益出发,而不得从代理人自己的利益出发。代理人要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实现被代理人的目的和利益。
二、代理人必须亲自代理。被代理人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代理人的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而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愿望。
三、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驶权利,实施代理行为,不得超出代理权的范围进行代理行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
四、代理人必须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忠实地按照代理宗旨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同时,还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报告义务是指,代理人应当将处理代理事务过程中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且报告必须忠实。保密义务是指,代理人在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悉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必须予以保密,不能擅自披露。
依法行使代理权,处理委托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田元龙 律师
2019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