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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作者:田元龙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9次举报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总则》(2017.10.1起施行)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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