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日郑某平在成都市东部新区某地铁口看见有未上锁的电瓶车一辆随即将该电瓶车骑走供自己使用。后于同年12月1日在同一地点再次发现有未上锁电瓶车,因第一辆不好骑,随即再次将该电瓶车骑走。后失主报警后经过民警通知,其主动到案接受审讯并如实交代两起犯罪事实。郑某平于2024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事拘留,于2024年12月13日被检察机关认为无逮捕必要,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5年7月1日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文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郑某平并迅速前往检察院了解案情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因其家属远在外省,李律师代表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赔偿谅解的谈判,成功进行赔偿并获得刑事谅解书,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充分阅卷,同时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最终在检察院拿到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最终法庭能有个好的结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权,那么这类案件的重点就是需要进行一个赔偿获得谅解,因此接受委托后,李律师一直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沟通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书,同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深入沟通,向检察官说明当事人是因为贪小便宜,将未上锁的电瓶车盗窃后供自己使用,其行为与采用破坏性的方式进行盗窃并出卖的盗窃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兰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后来在量刑的时候也成功的给到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判处郑某平拘役四个月,缓刑考验期八个月。
五、办案心得
现阶段的刑事案件办理,一定要利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为只要在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只要没有明显的不当,那么法院就必须按照具结书的内容进行判决,而在进行量刑建议协商的时候是比直接在法庭进行对抗式的审判更容易拿到好的量刑建议,因此这类似的争议较小的刑事案件怎样选择正确的辩护方向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