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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中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李文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3日 9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年凌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15岁,但目测不能看出未成年)在网上确认恋爱关系,后程某某自行到凌某某工作地找凌某某,并自行在酒店开了房间等凌某某下班。凌某某下班后随即到房间找程某某,后来程某某自行先去洗澡,后凌某某洗澡后就上床欲与程某某发生性关系,程某某开始大声呼救并有反抗动作,因程某某穿一次性内裤,导致内裤被撕烂。凌某某发现程某某不愿意后随即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后程某某让酒店服务员报警。凌某某于2022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12日被检察机关逮捕,于2022年11月被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3年4月17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文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凌某某,向其详细了解了案发现场的相关细节以及案发后与被害人的沟通情况,同时了解了被害人的生活习惯,找出了案件的可疑点向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充分阅卷,与当事人及家属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同时与法官就案件疑点进行了书面以及当面沟通,提出了凌某某应该属于犯罪中止的情节,同时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撰写辩护意见,为下一阶段的辩护工作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三、辩护思路

首先,本案中凌某某的强奸犯意的发起时间上是有争议的,因为虽然凌某某确实是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被害人之前的一切主动的行为给凌某某了错误的认识,以为其是自愿的。其次,当凌某某强行将内裤扯下来后,在程某某明显表达了不愿意后其随即主动停止了进一步的侵害行为,是其自愿停止的而非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因此其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结合这两方面情节着重与法官进行了沟通。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凌某某构成强奸中止,判处其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案件中,辩护人要抓住刑事案件的辩护重点、要点,同时对于强奸这类更多依靠主观证据的犯罪来说,对双方当事人行为习惯的分析以及案件细节的把控尤为重要,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辩护思路,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从而找准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


六、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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