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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四千余万元成功获得轻判

发布者:李文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7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李文律师

【案件背景】

200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碍于大舅哥唐某面子一直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其进行资金转账行为,期间其通过家庭聚会以及朋友聊天得知唐某某在从事毒品交易活动,但是碍于亲戚情面而继续为其转账,10余年转账总金额40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01214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1230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以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对王某的案件提供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因本案涉及毒品数千克,被公安部列为四川省一号毒品部督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侦查时间长达一年多,所涉及证据非常复杂,而王某参与洗钱时间长,金额巨大且频繁,因此本案对于王某来说其参与洗钱的金额认定就尤为重要。同时因时间跨度长、金额巨大、次数频繁,则在金额认定上必须依赖于专业的司法审计报告,本律师确定了方向后就着重针对审计报告中对于王某涉嫌洗钱的金额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终找到审计报告中对于金额认定的错误之处,从而在最终判决中取得轻判的良好辩护效果。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2125日至129日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但金额大幅度减小,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律师点评】

洗钱罪是针对特定上游犯罪帮助其进行转移资金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涉及金额巨大,已购成情节严重,应当在510年予以量刑,通过律师对涉案金额的辩护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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