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李文律师
【案件简介】
齐某于2021年10月28日凌晨饮酒后驾车在郫都区郫花路某桥头与骑三轮车经人行横道途径此桥头的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将吴某撞至对向车道后逃逸,吴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后齐某及其父亲于2021年10月29日找到李律师,委托李律师对其提供法律辩护工作。
李律师听取了齐某的陈述后认为其最好的选择是现在立即自首、并对齐分析了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后齐某于2021年10月29日下午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公安机关于2021年12月14日将齐某刑事拘留、后经过李律师与检察院深入沟通于2021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李律师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当前的选择问题,最终建议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以争取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在逮捕阶段,积极促使被告人配合检察院工作,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刑事谅解书,最终获得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提出对于交通肇事一罪中,取得赔偿谅解应当予以最大幅度的减刑。
另外齐某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郫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并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本案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重点问题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是因为齐某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为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会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经过与检察院深入沟通并结合尸检报告明确了被害人为当场死亡,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同时被告人懂得来找律师并且愿意按照律师建议自首,是被告人一家的良知使然,自首是属于法定减轻情节。加之还有积极赔偿、获得刑事谅解、认罪悔罪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