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宇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5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宇,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B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A公司诉称:其与B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其向B公司销售不锈钢等钢材。2016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价值240920元的不锈钢等钢材购买合同,其依约供货,但B公司未支付货款,B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写下欠条,承诺于2016年9月5日前还清欠款240920元,但B公司至今未归还。现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其支付货款240920元及利息(以24092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合不锈钢等钢材。2016年3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1份,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不锈钢,合同总价为240920.11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通过物流运输的方式向B公司供应货物,2016年4月15日,B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2016年4月26日、2016年7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240920.1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嗣后,B公司未支付货款。2016年8月9日,B公司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A公司货款240920元,并承诺于2016年9月5日前还清。
2016年9月28日,A公司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合同、物流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向B公司交付货物后,B公司未支付货款,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等的民事责任。A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对于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240920元及利息(以24092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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