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六年来,感触良多,尤其是沟通,在误解乃是常态的日常中,沟通的畅通更显重要。这其中包括与客户、法官、对方当事人的沟通。比如与法官,通过沟通了解其对相关案件的观点特别必要,包括了解法官的观点是什么以及如何形成的,尤其是法官未掌握案件事实,或因循经验而来的错误观点,如不及时沟通了解,连回应的机会都没有。
举例而言,曾经办理一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就其中挂靠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所争议,依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其构成要件为:(1)为重复使用,而(2)事先拟定,(3)未经协商的条款。经庭后沟通了解到,法官理解的适用条件还包括拟定方处于垄断地位,因为非垄断主体,相对方觉得不公平可以选择其他市场主体。但格式合同的规范目的为保护相对方的知情权,规范的是相对方“知不知”的问题,而不是知道后“能不能”从市场选择其他主体交易的问题,即市场自由,这是反垄断法而不是格式条款的规范目的。因此,事前了解通过裁判文书网了解主办法官的观点,开庭后及时与法官沟通交流争议焦点问题,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