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杨X与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4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银行存款11246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保全费1082元,由申请人杨X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