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与被告许XX、许XX,第三人中国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对广州市白云区齐富XX305房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周XX、许XX、许XX各分得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10226元,由周XX负担3408元、由许XX负担3409元、由许XX负担3409元(由许XX、许XX负担的受理费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周XX,本院不再予以退回)。因被告许XX、许XX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周XX遂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20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XXX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2016年5月10日,被执行人许XX向本院缴纳案款3409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许XX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许XX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另查,被执行人许XX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XX305房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越法执字第10856号案查封,并以(2016)粤0104执恢59号案启动对上述房产的强制变现程序。2016年7月26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16)粤0104执恢59号案中将涉案房屋变现款扣除相应费用及执行费后将所剩款项的三分之一交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并申请将被执行人许XX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3409元参与对涉案房产变现款的分配,本案不再处理涉案房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许XX缴纳本案案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许XX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参与对涉案房产变现款的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34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