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原告阿刚(化名)通过某直播平台认识被告阿花(化名)后,彼此甚有好感,阿刚陆续在被告的直播间内充值为阿花打赏“虚拟礼物”240508个,价值人民币约24050.8元(该直播平台公示的虚拟货币兑换比例显示“虚拟礼物”与人民币按10:1兑换),被告阿花实际可获得40%的收益(直播平台提取50%,账号运营服务提取10%)。
在此期间,原、被告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经常通过平台或微信聊天,言语较为亲昵,被告有时私下要求原告在其上播时打赏,但原告没有直接给付过被告财物。为此,原告想与被告把“恋爱关系”明确下来,但被告认为双方并不合适,且原告打探被告家人信息,遂在微信拉黑了原告。2025年4月4日,原告到被告家中寻求“给个说法”,双方产生矛盾,经调解无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打赏金额25000元,并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用1400元。
邵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阿刚的网络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受欺诈或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被告阿花是否应当返还打赏的费用?
本案中,原告阿刚在某平台充值兑换虚拟礼物在被告阿花的网络直播间打赏,本质上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双方已获得直播互动、情感陪伴等对价服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三个多月中多次打赏的行为具有自主、自愿性的特点,该打赏行为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面付出的特点存在显著不同,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累计打赏24050.8元,被告实际获利在1万余元,在此期间由于双方感觉良好,且私下交换了微信,导致原告投入了较多的情感因素,双方虽无直接钱财往来,但被告曾在私下说为了活跃直播氛围,要求原告在其上播时打赏,存在一定的诱导原告消费行为,该行为有失妥当,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此外,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支付律师费用14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阿花返还原告阿刚2000元;二、驳回原告阿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田鲁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