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女方抗辩房屋系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购置,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王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系重组家庭,婚后二人性格相悖,长期矛盾频发。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李女士抗辩房屋系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购置,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先生诉称,与李女士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矛盾曾多次起诉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
李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案涉房屋是我以个人名义借款全款购置,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与王先生无关。
王先生补充述称,婚后家庭全部收入及财产均由李女士掌管,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全额支付购房款,案涉房产并无向外借款购置的必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所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前提下,相应购房债务应由王先生、李女士共同偿还。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李女士各取得该房屋 50% 的产权份额,购房所负债务由王先生、李女士平均负担。
田鲁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