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占成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0日 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占成,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6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打印机、烫金机等工具先后伪造10元面额假币10万余元,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袁春连被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10元面额假币18630元。经鉴定,涉案货币均为假币。
检察院量刑意见:
被告人袁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预计量刑:
根据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规定,袁某某的判决刑期应该为十一年左右。
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庭审,结合自身刑辩经验,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伪造的货币没有完成烫金等主要货币制造工序,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另被告人系初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难点:
因伪造货币罪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涉案货币经鉴定均为假币。很难认定为犯罪未遂,且法院尚未在此类案件中认定犯罪的未遂状态。
迎难而上:
为证实上述观点,辩护人撰写了《假币鉴定认定规则需进一步完善》、《伪造货币罪应当区别犯罪既遂或未遂》等论文发表于本人网站并送相关审判人员阅示。
法院:
依法认定,被告人袁春连犯伪造货币罪,因未完成烫金等工序,认定为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点评:
造假也可构成未遂,罪责刑相一致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公诉人、审判员、辩护人均应好好把握,维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出公正、依法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