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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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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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占成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8日 9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本案案情,周某的犯罪行为属未遂且周某自愿认罪,法院最终判决对周某从轻判决拘役四个月。周某本可以适用缓刑,但其因2015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对其不适用缓刑。

  

《刑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王占成律师,1995年毕业于江苏省警校,有刑侦、治安、经侦办案经验。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任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