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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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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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玻璃,谁负责?

作者:林桂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30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315次举报


【案情回顾】

涉案大楼于2012年8月1日开工,2013年12月31日主体工程竣工。2013年9月26日,被告某房产公司与被告某购物广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某购物广场承租该大楼第一、二层(含内外墙广告位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权)作商品销售经营使用。2013年11月被告某房产公司移交租赁房屋,被告某购物广场开始针对该大楼第二层进行了内部装修。2014年3月10日,被告某购物广场东方店正式开业。2014年3月24日,该大楼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事后,建设单位被告某房产公司召集了相关单位,进行了工程验收。2014年9月27日,第三人林某、张某、林某、黄某从被告某房产公司处购得该大楼第二层的所有权。第三人内部四方进行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割,并按区分所有权按揭贷款,靠近本案坠落玻璃的区块归第三人林某所有。2014年10月28日,被告某房产公司、被告某购物广场与第三人林某、张某、林某、黄某签订了关于变更房屋出租主体的《补充协议书》,此后,由第三人林某、张某、林某、黄某收取房租。

2015年2月28日16时左右,原告在该大楼右侧人行道上行走时,该大楼第二层外墙玻璃突然坠落,砸中原告,致原告严重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晚又转送市第一医院治疗。原告先后在市第一医院以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住院治疗,住院共计395天。2016年12月8日,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交通”九级。协商无果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龙岩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平县某餐馆以及第三人林某、张某、林某、黄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455427.35元。后被告及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龙岩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龙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455427.35元。至此,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法律上的特殊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涉案外墙玻璃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各个业主仅能对其权属范围内的玻璃进行管理和使用。龙岩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对二楼商场装修时在掉落玻璃内侧砌砖墙(根据现场查勘:购物广场装修隔墙的砌砖虽未实际接触坠落玻璃,但抹灰已部分实际接触坠落玻璃),掉落的玻璃也经某购物广场重新安装,某购物广场无法证明其可依法对玻璃掉落予以免责,应当对该玻璃掉落造成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武平县某餐馆、林某、张某、林某、黄某对掉落玻璃不存在管理使用上的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桂红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提前一年毕业),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岩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0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