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A公司尚欠货款208787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案早已生效,且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原告发现被告张某为了逃避债务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即在法院判决前3天(2018年3月19日)将其名下的某丰田牌小轿车无偿过户到其外甥女即被告林某名下(张某系林某的舅舅),车牌号变更。2018年8月10日,被告张某、林某又将案涉车辆转移登记到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车牌号再次变更,而张某某系张某的亲大哥。两次过户前后该车实际使用人仍然是被告张某。故原告将被告张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车辆过户的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林某之间转让汽车的行为,撤销林某与张某某之间转让汽车的行为,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汽车由张某某名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A公司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张某于2018年3月19日将其名下汽车过户至林某名下,林某又于2018年8月10日将该车过户至张某某名下。张某辩称其并非为了逃避债务将涉案汽车过户至林某名下,而是以该车抵偿欠林某的5万元债务,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林某借款的事实。张某辩称林某将涉案汽车过户至张某某名下,是以5万元的对价进行转让的,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认定张某将涉案车辆在A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过户至林某名下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无偿转移财产行为,系无效的,应予以撤销。而林某由张某处受让涉案车辆后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张某某,林某与张某某均非善意取得,系配合张某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应予以撤销。A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费820元,系因三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引发的,A公司诉请要求三被告承担该项费用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