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5日,受台风“苗柏”影响,龙岩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整个城区路面积水严重。傍晚放学后,受害人李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与同学结伴回家,在途经某红绿灯控路口时,李某不慎跌落路边排水沟,瞬间被水流卷入城市下水道涵洞。后家属及消防等部门协同寻找,至今未找到孩子。当地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一份,证实: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搜救,无果,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孩子不可能再生存,生存几率为零。后孩子的父母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孩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孩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受害人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因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我方代理受害人的父母将市政维护处及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市政维护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父母自身承担30%责任。后市政维护处及受害人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我方继续代理受害人父母一方,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并依法改判:市政维护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父母承担10%责任。至此,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九十一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市政维护处在事发当日为达到迅速排水的目的,在移除边沟涵洞铁栅栏后并未采取其他任何防范措施防止他人因其移除铁栅栏遭受设施损害,其作为事发路段的直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在明知事发当日为强降雨天气路面积水较多,校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在未确保在校小学生在有家长接送的情况下放任学生自行离校,应对李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义务,在学校反复强调家长应准时到校接送学生的情况下,仍未适时接孩子放学,导致李某在非回家必经路段失足跌入排水边沟,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同样存在过错责任。
本案市政维护处移除边沟涵洞铁栅栏且未采取安全防护、警示措施与李某跌落排水沟被卷入下水道涵洞造成其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市政维护处应承担70%的责任。学校虽对李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但其履行教育、管理的义务中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一审判决认定其赔偿20%的责任并无不当。剩余10%的损失应由孩子父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