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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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处理

作者:张媛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7次举报
2015-10-20

近年来,由于人们观念和生活习惯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多数“非婚同居”的当事人有财产分割的烦恼,并往往导致其中一方受到伤害。其中有朋友咨询: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认为:这涉及到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那方的。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

从同居当事人来说,因为房屋价值高,对双方的影响也较大,必须采取谨慎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不动产系双方购置,则该不动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于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已有司法实践案例来看,法院一般认为,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只有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笔者强调的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不允许以同居关系作为途径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已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债权、债务。理解该法律规定内容,必须注意二个限制性前提:一个是必须是在同居期间,另一个是财产必须是共同所得的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是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只有符合前提条件,财产才可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债权、债务也才可能为共同债权、债务。

法律条文的原意和立法精神告诉人们:在存在婚姻关系时,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任何一方能提出反证证明是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在非婚同居的状态下,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只有在任何一方能证明为双方共同所得、购置或者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这一特定事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否则则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虽然看起来是个证据和证明责任问题,但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即对依法定程序缔结的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保护,显然应当强于对同居关系中财产关系的保护。

张媛静律师,199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当年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资格考试,1999年正式进入律师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
1220120********65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