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高法〔2020〕193 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二〇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 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九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二〇年度 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9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2,299 元;
2019 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14,936 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9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23,394 元;
201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457 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
误工费=误工天数×日 —1—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 36,906.48 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 间执行。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吉林省 2019 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8 月 28 日
注:本通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 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分别对应《吉林省 2019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常住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常住 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附件:吉林省 2019 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全省 73,813 6,151.08 282.81
一、农、林、牧、渔业 41,750 3,479.17 159.96
二、采矿业 71,210 5,934.17 272.84
三、制造业 82,545 6,878.75 316.26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9,574 7,464.5 343.20
五、建筑业 54,213 4,517.75 207.71
六、批发和零售业 56,243 4,686.92 215.49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7,879 6,489.92 298.39
八、住宿和餐饮业 42,157 3,513.08 161.52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2,785 6,898.75 317.18
十、金融业 88,059 7,338.25 337.39
十一、房地产业 52,865 4,405.42 202.55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882 4,490.17 206.44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2,234 6,852.83 315.07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0,285 3,357.08 154.35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0,297 3,358.08 154.39
十六、教育 82,399 6,866.58 315.70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78,940 6,578.33 302.45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5,789 5,482.42 252.07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1,691 5,974.25 274.68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31 日印发
张媛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