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静律师

  • 执业资质:1220120**********

  • 执业机构: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邵XX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张媛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宽行初字第110号
原告A,居民身份号码:××,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A,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XX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