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宽行初字第110号
原告A,居民身份号码:××,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A,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