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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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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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媛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58人看过 举报

2020-06-19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绿民一初字第340号
原告A,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因诉争的房产未取得所有权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元
张媛静律师,199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当年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资格考试,1999年正式进入律师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
1220120********65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