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绿民一初字第340号
原告A,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因诉争的房产未取得所有权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元
张媛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