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6民初第412-2号
原告A,男,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 宁
张媛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