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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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AX、B、A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媛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12人看过 举报

2020-06-19

律师观点分析

A与AX、B、A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1170号
原告A,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A(系被告王某某女儿),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A,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A,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A诉被告AX、B、A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代理人B、被告AX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B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A与被继承人AX是父女关系,被继承人A生育两名子女,女儿为原告,儿子为A,A于2008年8月28日去世,A妻子为被告B,A儿子为被告B,被告A是被继承人B父亲,A母亲已经去世,A与前妻B于1991年7月29日离婚;与再婚妻子C于2008年10月31日离婚,在被继承人A生病期间,A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将AX所有的房屋归原告个人继承,A于2012年5月28日去世,继承开始,在与三被告协商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争议房屋产权全部份额归原告A所有,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A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属实,我方同意按照被继承人A遗嘱进行继承,王某乙父亲为王某某(本案被告)、王某乙母亲A于2007年5月27日去世;王某乙与前妻B于1991年7月29日离婚;与再婚妻子C于2008年10月31日协议离婚;王某乙有婚生长子D(2008年8月28日去世)、D妻子E(本案被告)、D儿子F(本案被告);王某乙婚生长女王某(本案原告),
被告A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A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A于2012年5月28日去世,A父亲为王某某(本案被告)、A母亲B于2007年5月27日去世;A与前妻C于1991年7月29日离婚,与再婚妻子A于2008年10月31日协议离婚;B有婚生长子C(2008年8月28日去世)、C妻子D(本案被告)、C儿子E(本案被告);B婚生长女王某(本案原告),A在吉林省XX医院生病住院期间,清醒时向护工A、B表达了遗嘱记录的真实意思,订立了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文字均由护工A书写,证人和立字人等需要签名处由相应人员签名、按手印,该遗嘱主要意思是“将AX所有的房屋归原告个人继承,被告A、B不能继承该房产”,在审理中,被告A代理人也证实“我与被继承人B是兄妹关系,在被继承人A住院期间,我也曾看望过王某乙,A本人也向我明确表达过本案争议的房产全部赠与给原告B,因为在A生病以及住院期间所有的费用和住院期间照管均是由王某负责的,所以我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本案争议的遗嘱是AX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争议遗嘱订立后,我曾去看望过王某乙,A本人也将遗嘱原件拿给我看过,也和我详细说了订立遗嘱过程,对于遗嘱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A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争议遗嘱进行鉴定,经本院通知其提交鉴定字迹样本,被告未向法院提供,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终结鉴定,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举证材料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A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查实,并根据各自实际生存情况依法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争议遗嘱经代书遗嘱人A、见证人B出庭证实,及被告A代理人B证实,遗嘱是在被继承人AX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所立的代书遗嘱,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作为本案争议遗产继承的依据,因为本案遗嘱为有效遗嘱,本案争议遗产应按遗嘱进行继承,本案遗嘱指定房产即AX所有的房屋应归原告A个人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A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XX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4.00元,由三被告王某某、徐某某、A各自承担2,10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张媛静律师,199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当年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资格考试,1999年正式进入律师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
1220120********65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