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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瑶|时间:2020年06月10日|3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9004民初1930号
原告A,务工,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A,务工,
委托代理人A,仙桃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1月4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A与被告B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原告A曾于2015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B离婚,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原告韩X要求与被告邹某离婚;原告韩X返还被告邹某为原告韩X购买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原告韩X给付被告邹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
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A与被告B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
证据二:民事判决书1份,以证明原告A曾于2015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B离婚,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证据三:××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明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的事实,
被告A辩称:被告A不同意与原告B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A要求原告B返还被告A彩礼59650元及黄金项链、黄金手镯、黄金戒指的折现款15142元,
被告A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庭提交了××卫生院彩超检查报告单1份,以证明原、被告没有在一起生活,但是原告A有孕的事实,可能有婚外恋的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A对原告B所举证据一、证据二,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A对原告B提交的证据三有异议,认为该村委会没有资格证明原、被告的分居情况,形式要件存在问题,
原告A对被告B提交的××卫生院彩超检查报告单1份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真实,形式要件不合法,没有卫生院的公章,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A所举证据三,形式要件及来源合法,与原、被告当庭认可的本院判决离婚后仍分居生活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A提交的××卫生院彩超检查报告单无其他证据作证,无法证明被告A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1月4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A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B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仍分居生活,
另查明:原告A愿意返还被告邹某为其购买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并放弃自己的婚前财产归被告A所有,原告A愿意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帮助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判决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原告A与被告B仍然分居生活至今,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A愿意返还被告邹某为其购买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返还自己的婚前财产,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原告A愿意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帮助费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被告A辩称要求原告B返还礼金共计59650元,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原告A当庭予以否认,本院依法暂不予处理,被告A可在收集到证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返还被告邹某为其购买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
三、原告A的婚前财产归被告B所有,
四、原告A给付被告B经济帮助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XX;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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