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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王永砚、武汉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呼和浩特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瑶|时间:2020年06月10日|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9004民初1548号 原告A,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B,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武汉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砚、武汉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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