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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瑶|时间:2020年08月10日|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市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某犯交通肇事罪,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某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梁X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江苏”牌轮式拖拉机(旋耕机)在XX市XX镇XX村X组农田作业。12时20分许,当梁X某沿XX村X组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至XX村X组桥北端与XX村一组至六组村通公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掉头时,遇张XX无证驾驶“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XX村一组至六组乡村通道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摩托车前部与拖拉机前角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事故发生后,梁X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X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张XX因胸部损伤引起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梁X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梁X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X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梁X某的辩护人李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梁X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梁X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其谅解,且被告人梁X某悔罪态度好,没有前科。

被告人梁X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被告人梁X某的雇主黄XX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2、谅解书一份,拟证明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梁X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梁X某受黄XX雇请,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江苏”牌轮式拖拉机(旋耕机)在XX市XX镇XX村X组农田作业后,沿该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村X组桥北端与XX村一组至六组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掉头时,遇张XX驾驶“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该公路由西向东通过该路口,二车发生碰撞,致张XX受伤。后张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湖北省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张XX因胸部损伤引起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X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审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X某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向出警的公安交警投案。

经审理又查明:2018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18)鄂9004民初2608号民事调解书,黄XX赔偿被害人张XX亲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XX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67951.50元,扣除黄XX前期赔偿款127951.50元,黄XX还需赔偿140000元。分二期给付:第一期50000元已给付;第二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90000元。被害人张XX的亲属对被告人梁X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涉案现场、涉案车辆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证人黄XX、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X某的供述和辩解;湖北省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XX号尸体检验鉴定报告;XX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医法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XX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和被告人梁X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梁X某的辩护人李X当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如下:证据材料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张XX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X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轮式拖拉机,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梁X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X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节,经查,被告人梁X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梁X某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梁X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X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其谅解,且被告人梁X某悔罪态度好,没有前科一节,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梁X某的雇主黄XX与被害人张XX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分期赔偿,并已部分履行协议。被害人张XX的亲属对被告人梁X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梁X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某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梁X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X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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